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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招錄程序及解聘程序
來源:北京公司法律師網 發布日期:2013-8-10 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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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招錄程序及解聘程序 員工招錄手續 1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人員招聘工作。 2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的需要,確定需招聘人員的條件及標準,填寫《部門人才需求申請表》提交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提交經理辦公會研究。 3部門內部招聘的臨時工作人員可由部門獨自開展招聘工作,聘用后各部門負責人應將被聘人名單報綜合管理部。 4綜合管理部負責審查求職登記,進行初次篩選。 5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和測試,相關部門參與面試和測試工作,公司根據面試和測試的結果決定是否錄用。 6綜合管理部向被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 7錄用人員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首先是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次關于試用的期限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8被聘人員持上崗通知單到所聘部門報到。 員工解聘程序 解聘員工問題。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聘決定和企業提出解聘不同,企業提出解聘是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聘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聘權。 首先,任何解聘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聘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聘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聘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聘員工。 企業解聘一般向經過發出解聘通知、員工簽收、解聘協議、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轉移相關檔案社保手續。(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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