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不正當競爭、懲罰合同欺詐行為,在《刑法》當中專門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以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在實際的經濟往來中那些行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那些行為只是經濟糾紛和合同欺詐?
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權制度;客觀方面法律直接規定了五種情況:⑴ 以虛假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⑵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提供擔保的;⑶沒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履行或者簽訂合同的;⑷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⑸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產。
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詐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真實請款,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尤其是行為人沒有使用合同詐騙罪中的五種法定行為之一種或以上。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違約的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行為只要承擔損害賠償或者違約的責任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