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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專利無效程序規定
來源:蕪湖公司律師編輯 發布日期:2013-11-12 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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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由此而啟動的法律程序叫“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而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情況之一: (1)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與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 (2)未按照規定充分公開技術方案或撰寫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 (3)修改超過原申請文件的表示范圍的; (4)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的; (5)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會公德,或者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 (6)屬于重復授權的情況的。 專利權無效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和說明所依據的事實。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應當一式兩份。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示,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受理后,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還可以補充﹑修改﹑增加證據,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間外提供新的證據或對原提供的證據作修改﹑補充的,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八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六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并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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