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瑕疵是指股東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公司法賦予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兩種救濟權利。
一、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有別于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撤銷權,這是因為股東會決議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別于合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并不局限于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劃分,還可能包括公司經營、投資、勞動報酬、管理人員薪金等一系列問題。
二、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應列公司為被告,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果只能歸屬于公司本身。
三、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問題
存在法律瑕疵或違法可能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除斥期間為60天,起算時間為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并沒有相應除斥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