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界次、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董事到會情況: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董事實際到會情況。 召開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召開10日以前將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會議主持情況:應當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議案表決情況: 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的董事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 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到會董事簽字。 代行簽字的,應當附董事的授權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