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董志偉等36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董志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罪等16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董志明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16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至2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董志偉聯絡其發小兒、親屬及同村村民,以利益誘惑、提供庇護等方式,將王永貴、耿志剛、宋奎民等一批社會閑散人員聚集在自己周圍,逐步樹立了自己“社會大哥”的強勢地位。
董志偉等人通過約斗馮強、槍擊史春杰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揚名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董志偉、董志明為首的具有明顯層級結構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結構穩定,經濟實力雄厚,并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欺壓、殘害群眾,插手經濟糾紛,強立債權,破壞金融行業、建筑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打擊競爭對手,控制賭博等非法行業,在通遼地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社會影響。
據了解,以董志偉、董志明為首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51起違法犯罪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7起,違法案件4起,組織外犯罪10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17項罪名。該組織積極參加者16人,一般參加者17人,組織外1人實施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該犯罪組織盤踞在科爾沁區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長達20年之久,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該犯罪組織為謀求強勢地位、壯大組織聲威、攫取經濟利益,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逞強爭霸、打擊競爭對手,該組織實施了槍擊史春杰、追砍白露、薩丁島歌廳斗毆等暴力犯罪,致1人死亡,26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6人輕傷)的后果。此外,該組織還持有大量槍支。截至案發,僅公安機關收繳的槍支就多達12支,扣押刀具193把。
該組織通過尋釁滋事等手段,壟斷了奈曼旗大沁他拉鎮賭博游戲廳行業,并利用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組建車隊、高利放貸、強立債權、索要好處費等手段瘋狂聚斂錢財,共攫取非法利益約7000多萬元。該組織共計騙取貸款5299萬元,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1110萬元。
通遼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